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分析到这里,文章还没有直接回答张老板提出的问题。如果需要回答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和了解。

对于ZY物流等物流企业而言,如果北京市在“税改”的过程中所实施的政策比照上海“税改”文件,那么纳税人就应当注意政策的衔接,同时建立筹划意识,提前做好筹划。这里的关键是,其操作对象是否有具备选择的资格,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对有关问题已经进行了明确。

所谓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在此基础上有关条款明确,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②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