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点评
2025年09月26日
分析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出台之后,投资人常常来电咨询投资于国债相关风险应当如何规避。在此,结合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专家提供的部分资料进行具体说明。
36号公告明确了对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国债成本确定以及国债成本计算方法等四方面。
目前,我国的国债分为记账式、不记名式和凭证式三类,其中记账式和不记名式允许流通转让,记账式国债在沪深两市交易转让,凭证式国债只能到规定的兑付点提前兑付,不允许流通转让。记账式国债和不记名式国债在到期日之前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中,包含了国债转让所得和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两个部分,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收入是否可视为《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税收入,是最近几年国债利息所得税政策争议的焦点,36号公告规定的核心含义在于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允许作为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