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
2025年09月26日
政策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中就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明确,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税法规定,如果企业的整体资产转让经过税务机关备案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增值部分与股权支付对应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与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增值部分要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