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析

业务分析

由于三个公司的背景各有不同(A公司地处上海,而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B公司地处常州,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C公司在处常州,但是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所以,它们如果都经营该笔业务,并且与该笔业务有关的其他费用合计为10万元,其最终的经营成果是存在差异的。下面,我们进行具体分析(为了分析上的简便,这里假设购进时所有费用都可以抵扣增值税,这是仅分析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计算时保留两位小数)。

方案一,向A公司租赁

在该笔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购进5辆某品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的成本合计为2500万元,实际经营业收入为3000万元。由于A公司地处上海,而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并且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的物流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根据现行规定,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A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额为

(3000-2500)/1.17×17%=72.65(万元)

同时,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59.83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3000-2500)/1.17-10]×25%=104.34(万元)

A公司在该业务上的经营成果为

(3000-2500)/1.17-10-104.34+59.83=372.84(万元)

方案二,向B公司租赁

B公司在常州市,且经有关部分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在该笔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购进5辆某品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的成本合计为2500万元,实际经营业收入为3000万元。由于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以及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均差额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那么,B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合计为

(3000-2500)×5%=25(万元)

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3000-2500-10-25)×25%=116.25(万元)

B公司在该业务上的经营成果为

(3000-2500)-10-25-116.25=348.75(万元)

方案三,向C公司租赁

C公司在常州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但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在该笔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购进5辆某品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的成本合计为2500万元,实际经营业收入为3000万元。那么,C公司合计应当缴纳增值税额为

(3000-2500)/1.17×17%=72.65(万元)

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3000-2500)/1.17-10]×25%=104.34(万元)

C公司在该业务上的经营成果为

(3000-2500)/1.17-10-104.34=313.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