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建议
2025年09月26日
筹划建议
考虑到A、B两公司的生产流程相似,新扩建的生产线就其实质而言,也就是A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至多是一个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税务专家建议该集团公司应该将A、B两家子公司“合二为一”。即将B公司撤并到A公司中去,这样合并的好处在于既精简了机构,减少了管理人员,达到了减员增效的目的,又避免了不必要的关联交易所造成的实现税金不真实的问题。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有可能使B公司600万元增值税税款的进项税额在A公司的销项税额中得以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金也由原来的4800万元降至近3500万元的水平。
当财务公司负责具体筹划的人员向当地主管税务咨询时,税务机关提醒,《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发[1995]288号)对倒闭、破产、解散、停业企业作了如下规定:“对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据此规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通过撤并可以降低以后经营期间的税收担负,但是不能消化现存的600万元留抵税款。如果按此方案操作,就会给公司造成600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