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法是
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从卫生法的内容看,卫生法是一种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卫生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卫生法以调整卫生社会关系为主要内容。卫生社会关系既存在于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也存在于卫生机构内部管理层与卫生人员之间;既存在于卫生行政部门与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也存在于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患者之间,当然还存在于其他产生卫生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同许多其他国家一样,我国的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提供卫生服务时,其与患者的关系多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来调整的,但这并不妨碍医患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制约,如患者权利主要具有民事性质,但我国将患者的权利纳入了行政法律规范的范畴,同时又规定侵害患者权利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还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卫生法是多元的。国外卫生法学将卫生法解释为,卫生法是与卫生保健以及与卫生保健直接有关的一般民事法、行政法及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