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群卫生保健法律制度
2026年02月22日
第六章 特殊人群卫生
保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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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掌握婚前保健与孕产期保健的内容;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职业病的概念。
3.了解母婴保健、精神障碍、职业病的鉴定、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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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怀孕定期在某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先后做了4次B超,其中两次显示胎儿“远端显示不清”或“欠理想”,但院方未告知其需要进一步检查,王某足月产下一名右前臂2/3处缺如的男婴。产妇王某与丈夫刘某认为,由于医院B超诊断失误,致使婴儿的健康权受到损害,而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损害了夫妇俩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终造成残疾婴儿的出生,对他们和孩子的生活、婚姻等带来很大影响,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请思考:
1.法院是否支持夫妇俩的诉讼请求?
2.我国母婴保健法对于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有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