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主体

(一) 报告主体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