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医疗纠纷的社会原因

(三)引发医疗纠纷的社会原因

1.医患之间缺乏诚信 诚信是医学伦理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医务人员的诚信教育,这是医院生存、发展、获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生命线,是极其宝贵的医疗资源。医生由于担心患者对自己的医疗行为进行指责,一旦治疗存在风险,不是积极有效地治疗,而是放弃有可能使病情得以转机却有一定冒险性的治疗方案,怀着戒备心理来行医。患方则担心医生不尽职尽责,对医生缺乏信任,甚至隐瞒个人的隐私及病史。医患之间的信任度降低,彼此缺少诚信,加剧了猜疑,缺少了良好的配合,一旦出现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患方会认为是医方不尽责所造成的,因而引发纠纷。

2.司法裁量权的适用 我国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特别法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在法律制度中,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所以各级法院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原则,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医疗纠纷诉讼的案例越来越多。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赔偿原则上采用的是限额赔偿原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用的都是实际赔偿原则,因此,法院在赔偿原则上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这些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在某种程度上规范了相关医疗活动,将有利于依法防范及处理医疗纠纷。

3.社会矛盾在诊疗过程中的反应 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的矛盾,主要是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属性和鼓励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化决策的矛盾。出现了大部分人看病难、看不起病的现状。医药费用上涨,引发了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猜疑,同时医患之间缺乏沟通,容易造成误解。因此,社会矛盾在诊疗过程中凸显出来,使医患关系变得更为紧张。(https://www.daowen.com)

4.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加重 当医疗费用增加时,患者在心理上和经济上都难以接受,误认为医疗费用增加是医院所为,往往带着情绪和偏见来看病,易引发纠纷。

5.医疗责任保险尚未普及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或诊断错误及差错等方面加入的保险。一旦发生上述情况,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一方面,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多数保险公司只承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发生的侵权损害,对于医疗以外所发生的其他损害,一般不在承保范围内,因而不能满足医院对责任保险多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还仅仅是根据医院床位、医务人员数量来收取保费,尚不能根据医院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科室差异、手术类型等不同制定差别费率,结果出现保险费率偏高的现象,由此挫伤了医院投保的积极性。

6.个别新闻媒体的失实报道 个别新闻媒体报道不实,容易产生负面效应,使患者产生误解。个别新闻媒体为了抢热点,在一些纠纷未调查清楚前就竞相报道和转载,激化了医患矛盾,也给公众留下了“现在医院不可信”的印象,使得患者对医院、对医生时刻怀着不满的情绪,时时进行提防和猜疑。这些媒体不负责任的炒作,非但对医患矛盾没有起到缓解作用,反而促进了医患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