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主原则
2026年02月22日
(五)患者自主原则
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所谓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做出合理的、理智的并表示负责的自我决定权。它包括:①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③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一般认为,在卫生服务中,对患者做出各种限制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些限制原则上须经患者同意,并尽可能减少至最低程度,而且这些限制应当具有法律基础。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卫生法发生了一个新的变化,即许多国家越来越重视患者权利的保护问题,有的国家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如荷兰、丹麦、美国等。与此同时,还出现了两个比较明显的趋势:一是患者的权利迅速扩大,一些传统的观念和惯例发生了改变,如患者享有可以查阅甚至控制本人病历资料的权利等;二是把医疗卫生人员的职责转化为患者的权利,如医务人员履行告知和说明的义务转化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一情况的改变与卫生人员道德规范的影响力下降有直接关系。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但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患者权利,如医疗权、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参与权、隐私权、申诉权、赔偿请求权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