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内容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内容

1.执业登记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断、治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包括:①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所有制形式;③注册资金(资本);④服务方式;⑤诊疗科目;⑥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⑦服务对象;⑧职工人数;⑨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等。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还应当核准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可以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其他诊疗科目,原则上不应登记。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以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还可以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其他诊疗科目,一般不应登记。

根据《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妇幼保健机构可以登记的保健科室包括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科等;临床科室包括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等;医技科室包括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

根据《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乡镇卫生院可以登记的临床科室包括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以登记为综合性科室。

2.医疗机构的名称(https://www.daowen.com)

(1)医疗机构命名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有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其他批准使用的名称。

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名副其实,与其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2)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的名称:①有损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②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③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④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⑤含有“疑难病”“法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⑥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