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登记

(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除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即:①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②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③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④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还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官来源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从事人体器官移植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日内注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予以公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