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药品再评价

六、药品再评价

《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明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