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处方药和处方药广告的
管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非处方药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可以在大众媒介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