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验室的设立与
管理
1.实验室的设立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2.实验室的管理 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负责;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制定、完善并落实与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以及感染预防控制有关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与操作规程;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物安全防护知识以及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
3.工作人员培训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