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试验用药品的
管理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①临床试验用药品不得销售。②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做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③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分配、应用后剩余药物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④试验药品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试验用药品退回申办者,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试验用药品须有专人管理。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⑤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物的处理过程应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