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排他性规定

四、医疗 事故的排他性规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根据以上六个方面具体表现,我们可以做以下理解。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一点主要基于医师的职业道德是救死扶伤,同时,它既是一个道德责任,也是一个法律义务。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可以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医师的执业可以不受限制。如在火车上遇到产妇分娩,非妇产科医生也可以参与救治。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属于医疗意外。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也不是医护人员依靠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

(3)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一点包含以下两层含义:①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目前全世界都无法解决的问题,如艾滋病的治疗。②在某一特定地区、特定部门的医学技术水平解决不了的问题,因地域差异、医疗设备配置、医务人员水平等因素,也是存在较大差异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对于这一点,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①国家法定的对某种传染病强制检测的规定出台之前,由于血站没有检测该传染病而可能导致受血者感染此传染病;②血液来源要合法,献血、采血、供血、输血都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为天灾、自然灾害,这些与医疗活动中的诊断治疗本身没有关系。如正在做手术,突然发生了地震等自然灾害,对患者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