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服务法律关系

(二)卫生服务法律关系

1.卫生服务法律关系的概念 卫生服务法律关系是指在卫生服务活动中,提供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与接受医疗卫生服务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卫生服务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是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为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通常称为医患法律关系。

2.卫生服务法律关系的特点 卫生服务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它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但是由于医药卫生的特性,医疗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医患法律关系又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https://www.daowen.com)

(1)卫生服务法律关系中必定有一方是取得特殊许可的组织或个人。由于涉及人体健康,所以,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特殊许可,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没有取得特殊许可的组织和个人,是不能从事相关卫生服务活动的,任何无许可证的行医活动都是法律严禁的行为。

(2)卫生服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卫生服务法律关系中,服务者与接受服务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对等的,通常情况下,服务的提供和接受都是双方自愿的。

(3)医患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活动具有试验性、侵袭性、风险性、服务性和公益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医患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它的特殊性表现在许多方面,如医疗机构无特殊情形不得自行决定停止营业或拒绝诊疗,医务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某些传染性疾病患者必须接受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等。医患关系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它需要用专门的卫生法来调整,一般民事法律中的有些规定并不适合医患关系的调整。如果完全按照一般民事法律来调整,将不利于医学技术的发展和医患双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