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违法发放证书的法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③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④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