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发布医疗广告
2026年02月22日
(十二)正确发布医疗广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应当办理医疗广告审查手续,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①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②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③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④淫秽、迷信、荒诞的;⑤贬低他人的;⑥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⑦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https://www.daowen.com)
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也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当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