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与管理

(一)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与 管理

1.病原微生物的分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的条件 应当具备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条件:①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②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③具有有效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④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记录。

3.管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