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八)充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及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及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主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下列信息医疗机构应当事先告知患者,按照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①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②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计算机体层摄影(CT)、磁共振成像(MRI)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③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及诊疗项目;④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规范规定的其他知情同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