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规划布局与设置审批

二、医疗机构规划布局与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分为三级。省级和县级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以设区的市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基础。县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重点是100张床以下的医疗机构的配置和布局;省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重点是500张床以上的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的配置。

任何单位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申请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城市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https://www.daowen.com)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③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⑤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