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刑事责任
2026年02月22日
(三)卫生刑事责任
卫生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卫生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责任的规定,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刑罚是国家审判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分子某种权益直至生命的一种强制处分。(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与卫生有关的违法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①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中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②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和传播性病罪;③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规定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④在渎职罪中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