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

(一) 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作为医师晋升相应技术职务的条件。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则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