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未建立临床用血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未建立临床用血 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②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1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③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④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⑤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⑥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⑦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⑧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