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
1.人工授精技术的管理 主要包括:①实施授精前,不育夫妇必须签订知情同意书及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②供精人工授精只能从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获得精源;③机构必须及时做好不育夫妇的病历书写并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对每一位受者都应进行随访;④实施供精人工授精的机构必须向人类精子库反馈妊娠、子代以及受者使用冷冻精液后是否出现性传播疾病的临床信息等情况,记录档案应永久保存;⑤严格控制每一位供精者的冷冻精液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⑥除司法机关出具公函或相关当事人具有充分理由同意查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谢绝查阅供受精者双方的档案;确因工作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非得查阅档案时,则必须经授精机构负责人批准,并隐去供受精者双方的社会身份资料;⑦人工授精必须具备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手册并切实付诸实施;⑧机构必须按期对人工授精的情况进行自查,按要求向卫生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及年度报告。
2.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管理 主要包括:①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与条例的规定。并同不育夫妇签署相关技术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②机构必须预先认真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和符合国家人口及计划生育法规与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原件,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涉外婚姻夫妇及外籍人员应出示护照和婚姻证明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③机构必须按期对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按要求向卫生部提供必需的各种资料及年度报告。④机构的各种病历及其相关记录,须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予以严格管理。⑤机构实施供精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向供精的人类精子库及时准确地反馈受者的妊娠和子代等相关信息。⑥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病案管理制度,随访制度,工作人员分工责任制度,接触配子、胚胎的实验材料质控制度,各项技术操作常规,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仪器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和材料管理制度。⑦技术安全符合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