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脑死亡立法

三、我国脑死亡立法

目前,我国对脑死亡的定义与标准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是对脑死亡的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开始。1988年、1989年和1993年,我国分别召开了数次有关脑死亡的专题讨论会。由于新死亡立法涉及医学、生物学、社会伦理学等多个学科,必须具备坚实的医学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制环境,同时由于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影响及医疗和社会发展状况的不平衡,在学术界对脑死亡立法有不同的看法。尽管如此,在相关专家、学者的努力下,有关脑死亡立法的探讨已取得一定可喜的成绩。值得一提的是,1986年6月,在南京召开的心肺脑复苏专题座谈会上,与会的急救医学、麻醉学以及神经内、外科等医学专家们倡议并草拟了我国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我国台湾地区于1987年9月17日公布了“脑死亡判定步骤”,规定了脑死亡判定作为“认定死亡事实的标准之一”,但判定的程序严格控制,与呼吸、心跳停止的传统死亡认定标准并存。1988年,上海市有关学科专家围绕着拟议中的“上海市脑死亡诊断标准”进行了研讨。1989年,我国制定出第一个《小儿脑死亡诊断标准试用草案》。1996年,中国香港确立了《脑死亡法》,规定可以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1999年5月,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杂志编委会在武汉组织召开了我国“脑死亡标准(草案)专家研讨会”,就《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讨论稿)》以及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的目的、尊重人的生命与死亡尊严的必要性等进行了讨论。这次讨论的成果也引起了法律界有关方面的关注。2002年,卫生部制定了一份符合我国国情的“脑死亡诊断标准”,目前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以修改和完善;2003年,在上海对“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讨论稿)”进行了研讨,这意味着我国脑死亡立法已经进入了准备阶段。2003年4月10日,武汉同济医院对外宣布,征得家属同意,医院严格按照国际通行的脑死亡标准和我国卫生部《脑死亡判定(第三稿)》,经过3次脑死亡诊断,宣布一位脑干出血的患者为正式死亡,这是我国内地正式认定的首例脑死亡,在我国脑死亡立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https://www.daowen.com)

以脑死亡为标准,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治疗,而且可以使心脏移植成为可能。尽管上述案例未引起任何医疗纠纷,但没有脑死亡立法,为避免可能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界往往对心脏移植持消极态度,这就阻碍了器官移植技术的推行和发展。只有真正实施了脑死亡立法,才能推进我国医疗科学技术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