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①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区内发病10例及以上;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继续扩散趋势;③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④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⑤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⑥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⑦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共5人以上;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