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包括大量的一般性废物和少量的危险性废物。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于2003年10月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1.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主要包括:①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②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③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④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登记管理制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邮寄医疗废物,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2.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 主要包括:①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②应当在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③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④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