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利益、行为、物和智力成果等。
1.人的生命健康利益 是人身利益的一部分,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人的生命健康利益虽然与自然人主体不能分离,但并非主体本身,而只是能够满足主体人身需求的客观事物,因此它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关系的客体。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目的。
2.行为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如申请许可、卫生审批、医疗服务等。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特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以行为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情况大量存在,既包括卫生行政行为,如卫生执法行为,也包括卫生服务行为,如诊疗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就是卫生执法行为或者诊疗行为。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https://www.daowen.com)
3.物 是指现实存在的,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物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行为相联系,最能体现主体的物质利益。具有自然属性的物和法律概念上的物是两个概念,并非一切具有自然属性的物均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假药和不合格食品,从自然属性上讲是物,但从法律角度上讲,它们属于禁止流通物,生产销售假药和不合格食品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4.智力成果 是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属于精神财富。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智力成果可以转换成一定形式的物质财富。保护智力成果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也是保护和发展医学技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是卫生法的一项基本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