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与卫生法学

四、卫生法与卫生 法学

卫生法与卫生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前者指卫生法律规范的总称,后者指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的学说。

卫生法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卫生法”或者“卫生法典”命名的法律。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则是指调整卫生社会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法律部门。我国目前还没有以“卫生法”命名的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但存在大量的调整卫生社会关系、不以卫生法命名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制定一部以“卫生法”命名的法律,一直是卫生系统或者说是卫生法学界的一个强烈愿望。另外,借鉴国外经验,收集、整理、改造我国现行的散见于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文件中的卫生法规范,编纂一部卫生法典,是我国卫生法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必由之路。因此,本书所称的卫生法,如无特别说明,皆指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卫生法学是以卫生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卫生法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卫生法学是指以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卫生法学,既包括研究以“卫生法”或者“卫生法典”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卫生法规范,也包括以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卫生法规范。在学术界,也有把狭义的卫生法学称为卫生法规范学或卫生法解释学。广义的卫生法学除了上述的狭义卫生法学外,还包括卫生法哲学、卫生法社会学、卫生法史学、卫生法伦理学和比较卫生法学等。卫生法学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专著、学术论文,也可以是教科书、条文注释等。

卫生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卫生法学只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但是,卫生法学能影响卫生立法,在许多情况下,卫生法学对卫生立法起着先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