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医疗纠纷的医方原因

(一)引发医疗纠纷的医方原因

1.医疗技术有限

(1)诊断引发的纠纷:诊断方法包括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两种。物理方法主要是进行形象的分辨,如X线、CT、MRI、超声、内镜、显微镜、电子显微镜等。形象的分辨依赖于仪器的分辨率和人的经验及患者病情的典型性,而仪器的分辨率是有限的,人的经验也是有限的,患者的病情典型性是不确定的。疾病的发展变化错综复杂,加之个体差异,使许多疾病在不同个体表现出不典型性和特殊性,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会导致诊断的失误,因而在诊断方面引发纠纷。

(2)治疗引发的纠纷:医学治疗主要有手术治疗和药物治疗。手术方面如对肿瘤病变不能完全清除,手术损伤血管、神经和脏器等并发症;药物方面如可能出现的过敏反应,对造血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肾脏、心脏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毒性反应等。医生很难预测或避免此种不良反应会在哪个患者身上出现,因而常常在治疗方面引发纠纷。

2.缺乏医德修养 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和医术水平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危。重视医德修养,文明、热情、礼貌周到地为患者服务;重视患者就医时的舒适度、服务的便捷性和人性化。患者入院时带着疾病的烦恼而来,出院时带着对服务的满意和痊愈的喜悦而去,这样,才能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才能防范医疗纠纷。(https://www.daowen.com)

3.缺乏有效沟通 中华医学会伦理学会理事兰礼吉教授曾经说过:“约80%的医患纠纷与知情同意权有关。”医务人员为了满足患者的健康需求,更好地治疗疾病,治疗的全过程都需要与患者有良好的沟通。如果没有这种沟通交流,医务人员就不能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及心理需求。有些医务人员恰恰缺少的就是这种有效的人际沟通,而且缺乏语言艺术和技巧,对患者咨询的回答过于简单、绝对,没有回旋的余地。一旦治疗效果未达预期,患者及家属便因不能接受而引发纠纷。有的医务人员对患者出院后的注意事项交代不清,或只是口头交代未履行告知签字程序,以致有些患者出院后未按照注意事项去做,导致了不良后果而引发医疗纠纷。

4.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医方各个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具体标准。注意义务包括说明义务、转诊义务、问诊义务等。说明义务是指医方必须就疾病诊断、治疗方法,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治疗过程中的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对患者及家属进行说明和指导的义务,目的在于征求患者的有效同意或回避预见到的某种不良结果。在疾病超出医方治疗能力的情况下,医方还必须及时作出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转诊说明义务应通过书面形式详细告知,而且需在病历上由患者及家属签字确认,同时还要全力帮助患者安全、及时转送至有条件的上级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医方应详细询问患者的起病特点、疾病症状、缓解因素、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及家族遗传史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诊断。

5.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纠纷。后者又称医疗事故以外的过失纠纷,是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引起的纠纷。某些医务人员不认真执行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和规范,工作中粗心大意,缺乏细致、耐心,工作不严谨、不虚心、不请示,导致诊疗护理中出现差错;有些医务人员对诊疗过程中潜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导致意外引起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