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1.职业病诊断综合分析的因素 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①病人的职业史;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③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https://www.daowen.com)

2.职业病诊断的程序 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干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②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及处理意见。③诊断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