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效力冲突的裁决制度
2026年02月22日
(三)卫生法效力冲突的裁决制度
(1)卫生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卫生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https://www.daowen.com)
(3)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进行裁决: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②地方性卫生法规与卫生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卫生法规的,应当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卫生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卫生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③卫生部门规章之间、卫生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④根据授权制定的卫生法规与卫生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