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2026年02月22日
第六节 医疗损害的
行政处理与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错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等医疗损害;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等医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发生医疗事故等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申请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https://www.daowen.com)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等医疗损害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①患者死亡;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