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的特定原则
1.遵循职责法定原则 职责法定原则是指只有法律规定的才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一般只适用于职务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2.遵循可容性危险原则 可容性危险原则是指当某种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在性质上存在某种侵害法律权益的危险时,只要该行为的危险性从有益的目的来说是正当的,那么,这种行为就被认为是合理的,是被允许的。因为医疗行为本身,无论是实施手术治疗还是予以药物治疗,对患者都具有一定的侵害性,但这种侵害性是基于治疗疾病时出现或不可避免的,所以医疗行为应遵循可容性危险原则,这样医务人员才敢于探索,医学科学才能不断发展和进步。
3.遵循患者承诺原则 医患关系中的患者承诺包括两种,一种是约定俗成的,一种是需事先特别约定的。狭义的患者承诺原则是指约定俗成的患者承诺原则,主要是指当患者到医疗单位看病时,即表示该患者已向医疗单位作出了愿意接受有关辅助检查和治疗措施的承诺。当患者生命垂危需要抢救时,医生也不需要同患者及其家属商量,就可以依据病情迅速采取施救措施。只有在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才使用特别约定的承诺原则,如在手术前,患者及家属必须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等。(https://www.daowen.com)
4.遵循紧急避险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均明文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当病情处于危急时刻,如不紧急抢救患者生命健康将受到严重威胁时,医生应争分夺秒全力抢救,此时因采取紧急抢救措施而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因而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责任。紧急避险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在保证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害。
5.遵循公益豁免原则 “公益豁免”是指某人或特定的部门在为公众利益或者为大多数人服务的过程中,即便有违法的现象,或被认为是有侵害某种法律权益的情况,但这是为了公益性福利事业或为大多数人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失误,法律也可以不予制裁或者给予较轻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