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立法
2026年02月22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立法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2003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条例在总结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了制度性建设,确立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处置机制。这一条例是中国社会危机管理制度史上具有标志性的重要法规。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卫生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