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人员

(二)母婴 保健人员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