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二)开展人类辅助生殖 技术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的;②实施代孕技术的;③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的精子的;④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⑤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⑥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⑦其他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