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药品储备
《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自1997年起,我国在中央统一策划、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改革现行的国家药品储备体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制度,实行动态储备、有偿调用的体制。中央医药储备主要负责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和战略储备所需的特种、专项药品;地方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和地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所需的药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