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