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三)精神卫生 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预防是精神卫生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积极有效的预防,可以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促进全民的心理健康。精神卫生预防工作分为三级预防:一级预防即病因预防,通过消除或者减少致病因素来防止或减少精神障碍发生;二级预防的重点是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并争取疾病缓解后有良好的预后,防止复发;三级预防的重点是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训练,最大限度地促进患者社会功能的恢复,减少功能残疾,延缓疾病衰退的进程,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除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外,对于已经患有精神障碍的患者,及时治疗和有效的康复就显得极为重要。精神障碍康复应当坚持功能训练、全面康复和回归社会三项基本原则,运用一切可采取的手段,尽量纠正精神障碍的病态表现,使精神障碍患者最大限度地恢复适应社会生活的精神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