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https://www.daowen.com)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①医疗用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②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③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④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位、专柜加销并由专人保管。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