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业范围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执业的具体诊疗科目,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牙科、放射科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①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②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④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外出会诊的;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https://www.daowen.com)
根据2005年卫生部发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①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②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③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①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②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③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