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中的伦理原则

(二)医患关系中的伦理原则

医患关系的伦理原则是调整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贯穿整个医德规范的一条主线,是衡量医务人员品行的基本标准。它为医务人员确立医德观念、指导医德行为、进行医德评价和加强医德修养指明了方向。

1.最优原则 又称有利原则,即在制订、选择诊疗方案时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佳效果的决策。要实现这一原则,医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更要具有良好的医德,才能在保证医疗效果的前提下,在医疗技术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佳的诊疗方案。

在医疗卫生实践中,最优化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积极优化,即最大善果;二是消极优化,即最小恶果。最大善果是指在若干非负值的医疗方案或服务措施中,选择最大正值的医疗方案或服务措施的伦理价值取向,即在若干善果中选取最优的结果。最小恶果是指在若干负值的医疗方案或服务措施中,全面权衡利弊得失后,选取最小负值的医疗方案或服务措施。由于医疗技术、医学水平、疾病情况、社会环境等种种条件的限制,在处理某些病情时,常常会无奈地面对一些尴尬困境:①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都不可能获得理想效果,都可能给患者带来不同损害;②手段的有效性和道德性发生冲突,欲达到有效的目的,必用非道德手段。医务人员只能实行某种道德妥协,牺牲最小的道德价值,换取可能条件下的最高价值,尽最大努力把恶果限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在实际诊疗中,最优化原则要求做到:①疗效最好,即诊疗效果从当时医学科学发展的水平来看是最好的,或在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下是最佳的疗效。②安全最好,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诊疗技术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技术的二重性使诊疗手段的应用有可能给患者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在制订诊疗方案时要尽可能体现有利无伤原则,选择对患者安全保障最好的方案。对于必须使用但又有一定伤害或危险的诊疗手段,应尽量将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保证患者的安全。③痛苦最小,在保证治疗效果的前提下,诊疗措施应尽量减少患者的痛苦。有些不宜普遍使用的特殊检查,只能在必需、有针对性并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才可使用。④消耗最少,指患者因诊治疾病而支出的经费和社会医药资源的消耗最少。选择诊疗手段或方案时,在保证疗效最好、安全性最佳的基础上应考虑资源的消耗,如果代价太大,对患者和社会都不利。如让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开与治疗无关的药物,巧立名目有意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以及增加社会资源的耗费都是错误的。

2.无伤原则 又称不伤害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其动机和结果均应避免对患者造成生理、心理等方面的伤害,更不能人为地制造伤害。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应树立不伤害的医疗观念,恪守不伤害的道德原则,把医疗的伤害性降至最低程度,做到以最小的损伤获取患者最大的利益。必须指出,“不伤害”不等于“无损伤”,医疗伤害作为职业性伤害,带有一定的必然性。很多检查和治疗即使符合适应证,也会给患者带来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如肿瘤的化疗,虽能抑制肿瘤,但会对人的造血和免疫系统产生不良影响。

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伤害主要有:①技术性伤害,即由于医疗技术使用不当对患者造成躯体上的伤害,主要包括诊断、药物和手术等原因造成的伤害。其次还有因道德原因造成的技术性伤害,如因医务人员的不负责任而造成的各类医疗事故。②行为性伤害,即由于医务人员语言、态度等行为对患者造成精神、心理上的伤害。③经济性伤害,即医务人员出于个人或集体利益造成患者过度医疗消费,使患者蒙受经济利益的损失。(https://www.daowen.com)

在无伤原则下,一定要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坚决杜绝有意的责任性伤害,努力防范或减少难以避免的伤害以及意外伤害。对利害得失全面权衡,选择受益最大、伤害最小的优化诊疗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尽最大努力不给患者造成可以避免的身心伤害和经济损失,把不可避免但可控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

3.公正原则 自古以来,关于公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致有以下五种公正观。①平均主义公正观,口号有“均贫富,等贵贱”“不患寡而患不均”,这种公正观以公平为最高的价值取向,甚至为了公平,有时可以牺牲效率。②报复主义公正观,主张“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种公正观注重尊重人格,但易于滥加报复,造成更多更大的伤害与不公。③等级主义公正观,认为人生有命,富贵在天,应恪守尊卑等级,各安其分,倾向于稳定安宁,却以牺牲广大下层人的利益为代价。④功利主义公正观,主张论功行赏,按劳分配,注重效率利益,但这样会忽视弱者的人格尊严和权利。⑤人道主义公正观,认为人生而平等,人人应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就业、教育、医疗卫生权利,肯定人的价值和幸福感,有利于保护弱者,但也会给强者造成不良影响。每种公正观都各有优劣,做到绝对的公正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医疗实践中,公正原则有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医患交往公正,要求医务人员与患者平等相处,对不同的患者能做到一视同仁。二是医疗卫生资源分配公正,即每一个人都具有平等地享受卫生资源分配和使用的权利。在医疗实践中,公正不仅指形式上的公正,更强调内容的公正。所谓形式上的公正是指类似的个案以同样的准则加以处理,不同的个案以不同的准则加以处理;而所谓内容的公正是指分配卫生资源的根据应公平合理,如在稀有卫生资源分配上,必须以每个人的实际需要、能力和对社会的贡献为依据,公平合理地分配卫生资源。

在医疗实践中,公正原则的应用,在不同层次的医学保健领域可遵循以下两个规则。①完全平等规则:健康权、医疗保健权是基本的人权,根据“基本权利完全平等”的公正原则,在初级卫生保健领域,所有人的医疗卫生保健权是完全平等的,即“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②合理差等规则:卫生资源是相对短缺的,对于非基本卫生保健需求,就不可能完全平等的满足,只能采取合理差等的规则来处理。此时需要考虑以下两类因素:一是生命质量、需求的迫切程度和社会价值等主要因素;二是先来后到、支付能力、家庭角色、科学价值等次要因素。因此,合理差等规则在操作上是相对有难度的。

4.自主原则 就是要求医务人员尊重服务对象的自主权。有学者提出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可能会降低患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际上,不是降低患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是给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患之间对医疗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决定着医务人员既要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又不应该无所作为,这就要求为患者的自主选择提供充分条件,即:①向患者详细解释病情;②告知患者治疗或不治疗会出现的情况;③告知患者各种可能的治疗方案;④提出医务人员自己认为的最佳治疗方案;⑤告知患者要实施的治疗方案中的注意事项和如何配合治疗。

如果出现医务人员提出的“最佳方案”遭到患者的拒绝,可以综合考虑患者本人和家属的意愿。如果患者具有自主决策能力,且经过充分沟通后,“最佳方案”仍遭到患者本人和家属的拒绝时,则应侧重患者本人的意见,同时做好详细和完整的病案记录。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益论的医学伦理理论,患者的自主权并不是绝对的,它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道德、法律、法规、政策等为前提。如患者的自主权与上述相矛盾,医务人员可以不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如拒绝患者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要求,拒绝传染病患者提出的行动自由的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