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鉴定

一、医疗损害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医疗损害鉴定问题。目前,与医疗损害鉴定有关的规定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断,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方式与一般的法医类鉴定有很大区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也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如尸检、伤残鉴定等,属于法医类鉴定。对此类鉴定事项,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已列入鉴定人名册的法医参加鉴定为宜。

医疗损害争议解决的途径比较多,从诉讼角度说,可以分为诉讼解决和非诉讼解决。诉讼解决是最终途径,但实践中,大多数医疗损害争议是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的。换句话说,大多数医疗损害鉴定是非司法鉴定。(https://www.daowen.com)

现在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主要有三类:①医学会;②司法鉴定机构;③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医学会主要进行诊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争议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司法行政部门授予的业务范围进行司法鉴定;检验机构进行缺陷产品或者不合格血液的质量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诊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二是缺陷产品或者不合格血液引起的医疗损害。诊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又分为故意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和过失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故意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部门负责侦查,医学会并不介入。而缺陷产品或者不合格血液引起的医疗损害,依法需要由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因为医学会并不具有相应资质,所以,医学会也不介入。医学会开展的医疗损害鉴定内容只能是过失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实质上也就是医疗事故部分。

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仍应遵照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