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射性药品

三、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凡用于诊断、治疗、缓解疾病或身体失常的恢复,改正和变更人体有机功能并能提示出人体解剖形态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标记化合物的物质,亦指在分子内或制剂内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放射性药品与其他特殊药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其含有的放射性核素能放射出α、β和γ射线。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1989年1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于2017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放射性药品的监督检查包括:①物理检查(查性状、放射性纯度及强度);②化学检查(包括p H、放射化学纯度、载体含量等);③生物检查(要求无菌、无热源、进行生物学特殊实验)。(https://www.daowen.com)

放射性药品的保管制度主要是:①放射性药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②做好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③发现放射性药品丢失时,应立即追查去向,并报告上级机关。放射性药品用于病人前,应对其品种和用量进行严格的核对,特别是在同一时间给几个病人服药时,应仔细核对病人的姓名及给药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