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立法

(二)职业病防治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一直非常重视职业病防治立法,1953年,政务院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1957年,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改革开放后,职业病防治立法迅速发展。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国务院198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8年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9年颁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2002年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5年颁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2012年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卫生部相继发布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批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