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的适用规则
2026年02月22日
(二)卫生法的适用规则
卫生法的适用规则是指卫生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的卫生法律规范的问题。卫生法的适用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法的位阶是指法的效力等级。效力等级高的是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是下位法。不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适用位阶高的卫生法律规范。
2.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卫生部门规章之间、卫生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https://www.daowen.com)
3.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卫生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4.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即“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卫生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适用这条规则的前提是新、旧规定都是现行有效的,该适用哪个规定,采取从新原则。这与法的溯及力的从旧原则是有区别的。法的溯及力解决的是新法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5.不溯及既往原则 任何卫生法律规范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